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503J/2024-012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专家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4-03-25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专家解读|济宁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淑闽解读《关于修改〈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淑闽对《关于修改〈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做出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扫除无效制度约束,释放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以及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司〔2023〕54号)等新规定,决定对《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二、出台意义
持续深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和清理,督促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从源头上确保行政机关自身运行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主要变化
(一)《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主要修改内容
1.2023年11月25日,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档案局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司〔2023〕54号),此次《通知》将鲁司〔2023〕54号增列入《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的起草依据中,并根据鲁司〔2023〕54号的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八条,对《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原第三十九条调整了表述。
2.调整有效期至2029年3月24日。
(二)《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1.2023年12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故《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原第一条起草依据中增加了《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省政府令第353号,不再体现《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2.根据省政府令第353号第五条的规定,将《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原第五条、第六条进行了合并表述。
3.根据省政府令第353号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在《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部分增加两条内容。
4.根据省政府令第353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原第九条后增加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新要求。
5.调整有效期至2029年3月24日。
(三)《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1.《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城乡规划”,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同意规范为“国土空间规划”。
2.《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原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鉴于部分职能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履行,此次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3.《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原第十四条中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组织调查登记的范围扩充一项“查封”。
4.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仅法律、法规、规章能够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也不宜抄写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删除《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原第五章法律责任,实践中直接执行省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5.调整有效期至2029年3月24日。
(四)《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经后评估决定继续施行,仅调整有效期至2029年3月24日。
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始施行日期不变,以上修改的内容自《通知》印发之日即2024年3月25日起开始施行。
专家信息:济宁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淑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