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土、规划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01 09:42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国土、规划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的通知

济政字〔20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3〕16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市政府确定将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的国土、规划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划转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见附件)。其中,受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委托实施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暂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后续按程序调整受委托机关。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做好工作交接,签订划转备忘录。自本通知下达之日正在办理、尚未办结的审批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按程序继续履行至办结;次日起相关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


附件:调整事项清单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调整事项清单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4.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5.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6.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7.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二、行政许可关联事项

1.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2.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4.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5.建设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6.建设项目用地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7.建设项目用地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8.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文字版】济政字〔2024〕7号 关于调整国土、规划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的通知.docx

【PDF版】济政字〔2024〕7号 关于调整国土、规划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