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草案解读说明
一、起草背景
院前医疗急救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疗急救、重大活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省级高度重视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相继出台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导意见》《山东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等法规文件,山东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了《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任务目标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并于2024年11月20日在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抓好《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贯彻落实,进一步规划和细化我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我市起草《济宁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及依据
该《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19号)、《山东省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山东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山东省急救(急救指挥)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考济南市、淄博市、潍坊市、菏泽市等地区先进经验。已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市直医疗机构、各县市区卫健局意见建议,并对征求的意见建议部分进行了采纳吸收,文件比较符合济宁市院前医疗急救实际工作的需要。
三、《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联合制定了《山东省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文件要求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加大政府投入和保障力度,完善政策配套。
(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4〕35号,文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强化政策支撑和工作联动,提升工作效能。
四、《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总则、网络建设、服务管理、急救保障、附则共计五章36条,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
一是总则方面。对依据、适用范围、组成部分、调度原则、管理职责、部门职责方面进行规定。本章对院前医疗急救进行了解释,强化院前医疗急救经费和人员保障,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调度原则和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压实相关部门主体职责等。
二是网络建设方面。对网络组成、市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站(点)建设和职责、人员政策保障、急救车辆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配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本章对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组成、市急救指挥中心职责、设立急救站(点)、急救站(点)职责、急救车辆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配备、职称评审等进行了说明,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服务管理方面。对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呼叫受理、派车出车、现场救护和救治、禁止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监督投诉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本章对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建设、配备调度人员方式进行了说明,加强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明确了急救车辆调派原则、现场分类救治、特殊情形救治、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救治、禁止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情形以及市、县(市、区)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举报或者投诉监督处理。
四是急救保障方面。对经费保障、经费来源、经费用途、部门保障、车辆及人员免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本章对院前医疗急救经费组成和用途进行了说明,明确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和公安机关、电信运营企业、供电企业、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供的保障以及急救车辆的权利;明确了其他车辆和行人因让行或者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后,免予行政处罚。
五是附则方面。对《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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