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23-0418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字
成文日期 2023-09-12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济政字〔2023〕38号 关于山东中武化工有限公司“7·1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09-12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

关于山东中武化工有限公司“7·15”一般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应急局:

你局《关于对〈山东中武化工有限公司“7·1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的请示》(济应急字〔2023〕57号)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山东中武化工有限公司“7·1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山东中武化工有限公司“7·1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组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经调查认定,事故是一起因违规存放气雾剂导致的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的落实。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不断加强安全管理,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并将落实情况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10日内报市纪委监委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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