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503J/2023-0339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司法局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8-23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司法局局长王庆峰解读《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3 信息来源:济宁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扫除无效制度约束,释放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等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对《关于加快济宁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1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政策背景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等规定,市司法局科学统筹全面清理与各专项清理,20236牵头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督促市直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就文件施行情况进行调研,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建议后,制作后评估报告,通过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文件清理结果报至市司法局邀请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组成清理工作专班,充分调研论证各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文本,提出保留、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建议。7月26日27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进会,召集各县(市、区)、功能区合法性审核机构业务骨干集中讨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县(市、区)功能区及市直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对疑难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问题展开研讨,咨询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及行业领域专家意见727在前期收集各部门单位修改方案的基础上,市司法局起草了《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送各县(市、区)功能区、各市直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通告87日,市司法局对通知内容进行了二次修改完善发送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综上,在对各县(市、区)、各市直部门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市政府决定对1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8月23日,市政府印发《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济政发〔20235号),向社会公布了清理结果

二、出台目的

及时清理掉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政策新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机关自身运行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制定依据

1.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 《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部分,主要包括:

)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10件);

列为完善修订类的规范性文件(4件)

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重要举措

为确保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时刻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政策新规定保持高度一致,市司法局定期牵头组织全市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报代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报告,对施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提出拟保留、拟修改、拟废止、拟宣布失效等意见建议;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团队、专家学者等组成专班,对现行有效的市县两级规范性文件文本进行逐一研究论证,形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知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步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多轮会签,最终通过印发通知的形式,公布清理结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好用、管用、实用

对各县(市、区)功能区规范性文件同步组织研究论证,及时将意见建议反馈各县(市、区)功能区合法性审核机构,由其组织文件清理具体工作,并适时督促各县(市、区)功能区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对各市直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同步组织研究论证,及时将意见建议反馈该部门单位,由其组织文件清理具体工作,并适时督促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济政发〔2023〕5号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