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23-03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6-22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市大数据中心党委书记崔青解读《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6-22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济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市大数据中心党委书记崔青解读《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620日正式印发。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决策背景

2019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调。近年来,在组织政务信息化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部门职责不清、统筹约束不强、项目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鉴于上述情况,市大数据中心先后研究学习了国家、省和先进地市相关做法,结合机构改革、职责调整、审计反馈问题,牵头起草了《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政策依据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出台目的

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使用政府性资金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和形成新的“信息孤岛”,实现全市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重要举措和出台意义

《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主要突出5个明确、做到4个一律、落实7方责任。“5个明确”即明确项目统筹管理、明确立项管理、明确验收评价、明确全过程备案、明确共享共用,“4个一律”即未经技术评审一律不予立项,未经立项审核一律不安排预算,未经全过程备案一律不予验收,未经验收评价一律不安排运维经费,“7方责任”即市大数据局统筹管理责任,市行政审批局建设工程附属信息化项目立项责任,市财政局预算和采购管理责任,市审计局审计监督责任,市委网信办网络安全监管责任,市密码管理局密码应用监管责任,项目建设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和自身信息化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通过办法进一步强化政务信息化项目规范管理,为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提升质效、节约财政资金提供制度保障。


 

正文:济政字〔2023〕24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