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民字〔2023〕24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民字〔2023〕2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保障服务中心,经开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部:
现将《济宁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和《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我市户籍,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我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照程序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第三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三)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和医保部门协同配合,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参照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办理程序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县级民政、医保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救助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患者本人在山东省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不包含申请当月),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应当计算在内)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
第六条 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是指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包括参照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管理单独支付的药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下同)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第七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参照《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但在家庭收入核算时,对于因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项目,不得重复扣减。家庭财产认定参照《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但允许拥有现值不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机动车辆现值=原值-每年折旧额×使用年数,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5年)。家庭收入认定和家庭财产状况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情形,适用于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由患者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患者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代为申请,也可以由患者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第九条 申请对象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材料;患者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不包含申请当月),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明细及总额证明材料〔市医保局负责制发《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统计表》,乡镇(街道)医保部门核算后向申请对象出具〕;按规定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附件1),签订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诚信承诺及核对授权书,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条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省或市政务服务平台、省或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以及已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第十一条 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过程中发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街道)可以中(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拒绝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因病支出状况,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申请材料的;
(三)县级民政、医保部门规定不得获得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
第十四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医疗保险支付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可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参照《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佐证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同一申请人,30日内原则上不重复调查;对同一申请人多次调查,以最近一次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附件2),公示期为7天,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示无关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发放确认通知书(附件3)。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家庭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乡镇(街道)应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附件4)。
第十八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合理认定城市与农村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申请对象,一般按农村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
第二十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人直接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以做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为准。
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人员推送到同级医保部门。患者可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确认通知书》(附件3),到医保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救助,县(市、区)医保部门每月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金发放情况推送到同级民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一次有效,针对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不包含申请当月)产生的个人负担费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待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医保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信息共享、主动发现工作机制,为乡镇(街道)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当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工作,健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电子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民政、医保、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并加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和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由于申请对象隐瞒真实收入和财产状况、现有数据共享不充分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二十七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资格的,由乡镇(街道)取消其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7日。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样表)
2.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公示(样表)
3.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确认通知书(样表)
4.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予批准告知书(样表)
附件1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
(样表)
申请人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提出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
性别 | 出生日期 | 民族 | 婚姻状况 | |||||||||||||
健康 状况 | 劳动能力 | 就业状况 | 工作单位 | |||||||||||||
学业 状况 | 目前就读学校 | |||||||||||||||
□是□否在山东省内参加保险, 参加保险类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商业健康保险 (需写明具体名称)□其他保险 (需写明具体名称) | ||||||||||||||||
联系 方式 | 文化 程度 | 家庭总 人口数 | 人 | |||||||||||||
户籍地 |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 |||||||||||||||
居住地 | 省(区/市) 市(州)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 |||||||||||||||
代理人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代理人 联系电话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状况 | 健康 状况 | 工作单位 | 月收入(元) | 身份证号码 | |||||||||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 (抚、扶) 养人 情况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状况 | 健康 状况 | 工作单位 | 月收入(元)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 收入 支出 情况 | 家庭月收 入(元) | 元 | 大病病种 | |||||||||||||
近12个月医疗支出金额(元) | 总花费 元。其中,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元、大病保险报销 元、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元、商业健康保险赔付 元,剩余费用 元,其中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为 元。 | |||||||||||||||
家庭 财产 情况 | 1.银行存款: 元。 2.有价证券: 元。 3.债权: 元。 4.房产: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 ㎡, 房屋性质 ,房屋来源 ,购(建)房时间 年 月。 5.机动车:车主姓名 车型 车牌号 ,排气量 ,购买时间 年 月,购买金额 元。 6.机动船舶:船主姓名 船型 船牌号 ,排气量 ,购买时间 年 月,购买金额 元。 7.其他财产: 8.家庭主要支出情况:支出项目名称 ,支出金额 元。 备注:上述财产或支出有两种及以上情况的可根据实际自行增添。 | |||||||||||||||
我已确认上述内容无误并真实有效,如存在虚报、隐瞒、伪造等不如实提供信息资料的行为,本人及家庭愿意承担相应处罚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确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当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 ||||||||||||||||
济宁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诚信承诺及核对授权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现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 本人及家庭成员(含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下同)郑重承诺,在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及上述表格中所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愿意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及家庭成员授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各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本家庭申请及获得社会救助期间,通过但不限于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市场监管、医保、税务、工会、共青团、残联、妇联等单位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查询、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及其收入、财产、支出等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本人及家庭成员亦同意所有涉及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及其收入、财产、支出等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单位、机构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按捺指纹):
年 月 日
备注:1.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当由本人签字并按捺指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当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捺指纹,无书写能力的申请人应当由有书写能力的委托代理人代签并按捺申请人本人指纹。2.本诚信承诺及核对授权书一式一份,由乡镇(街道)保管,作为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比对的依据并存档。 | ||||||||||||||||
***以上部分由申请人填写,以下部分由工作人员填写*** | ||||||||||||||||
核算 情况 | 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不包含申请当月),政策范围内申请人个人负担费用是 | 元, □超过本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元/年) □不超过本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是 | 元, □低于当地(□城市□农村)月低保标准的2倍,不高于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不符合收入认定条件 | |||||||||||||||
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情况(后附核对报告) | 经核对,申请人家庭财产□符合□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 | |||||||||||||||
调查 核实 情况 |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不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
调查核实人员(至少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公示 情况 | 有异议□ 无异议□ | 异议核实情况 | ||||||||||||||
乡镇 (街道) 审核 意见 |
经调查、审核、公示无异议,同意将 乡镇(街道) 村(社区) 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负责人 | |||||||||||||||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银行卡账号 |
填表说明:
1. 婚姻状况填写以下分类:(1)未婚;(2)已婚;(3)丧偶;(4)离婚。
2. 健康状况填写以下分类:(1)健康或良好;(2)一般或较弱;(3)重病。
3. 劳动能力填写以下分类:(1)有劳动能力;(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无劳动能力。
4. 学业状况填写以下分类:(1)在读;(2)毕业;(3)肄业;(4)结业;(5)休学。
5. 目前就读学校:仅在读的需填写此项。
6. 就业状况填写以下分类:(1)在职人员;(2)登记失业人员;(3)无就业人员(原未登记失业人员);(4)灵活就业人员;(5)离退休人员;(6)务农人员;(7)务工人员;(8)在读人员;(9)非法定年龄就业状况。
7. 工作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务工人员需填写此项。
8. 文化程度填写以下分类:(1)文盲或半文盲;(2)博士研究生;(3)硕士研究生;(4)大学本科;(5)大学专科或专科学校;(6)中等专业学校或中等技术学校;(7)技工学校;(8)高中;(9)初中;(10)小学;(11)幼儿园;(12)学龄前;(13)特殊教育。
9. 病种填写以下分类:(1)血液类重病;(2)肿瘤类重病;(3)肝类重病;(4)免疫类重病;(5)传染类重病;(6)心脑血管类重病;(7)心脏类重病;(8)肾病类重病;(9)器官移植类重病;(10)内分泌类重病;(11)神经类重病;(12)其他重病。
10.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1. 与申请人的关系:(1)配偶;(2)子/婿;(3)女/媳;(4)孙子女/外孙子女;(5)父母/岳父母/公婆;(6)祖父母/外祖父母;(7)兄弟姐妹;(8)其他。
12. 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及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衍生品种。
13. 房屋性质填写以下分类:(1)自有私房;(2)租用公房;(3)租用私房;(4)临时搭建房;(5)借住房。
14. 房屋来源:(1)自购房;(2)自建房;(3)回迁房;(4)承租公房。
15.该表格样式供参考,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完善。
附件2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公示
(样表)
经申请、审核,拟认定 村(社区)下列人员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现予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提供事实依据,向乡镇(街道)反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举报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家庭所在村(社区) | 拟认定人姓名 | 备注 |
附件3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确认通知书
(样表)
( 年第 号)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先生/女士:
经您或您家庭成员 申请,根据《济宁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等规定,乡镇(街道)对您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实际生活等状况及资料进行了调查和审核。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现正式告知您已被确认为我乡镇(街道)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特此通知。
乡镇(街道)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已签收本通知书。
送达人:
见证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未当面签收本通知书,但送达人已口头告知。
送达人:
见证人:
无法签收事由: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
1.该表格由乡镇(街道)经办工作人员填写。
2.申请人无法接收本通知书的,送达人应当写明无法签收事由,送达人应不少于两人。
3.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本通知书留在申请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存档影像资料,即视为送达。
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仅用于申请医疗救助、一份由乡镇(街道)存档。申请人申请办理医疗救助后,本通知书由县(市、区)医保部门收回存档。
附件4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予批准告知书
(样表)
( 年第 号)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先生/女士:
您于 年 月 日提交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济宁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您因
□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不包含申请当月),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未超过我市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元/年)。
□家庭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为 元/月,超过本县(市、区)低保月标准的2倍(□城市□农村低保标准为 元/月),或虽然低于本县(市、区)低保标准的2倍但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标准为 元/月)。
□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状况不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有关规定,具体表现为: 。
不予批准,特此告知。
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乡镇(街道)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已签收本告知书。
送达人:
见证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拒绝或未当面签收本告知书,但送达人已口头告知。
送达人:
见证人:
无法签收或拒收事由: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
1.该表格由乡镇(街道)经办工作人员填写。
2.申请人无法接收或拒绝签收告知书的,送达人应当写明具体事由,送达人应不少于两人。
3.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本告知书留在申请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存档影像资料,即视为送达。
4.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乡镇(街道)存档。
【文字版】济民字〔2023〕24号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PDF版】济民字〔2023〕24号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