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住发〔2023〕17号 关于调整缴存时间系数及余额倍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8 11:31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缴存时间系数及余额倍数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贷款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大力支持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住字〔201933号)中的缴存时间系数及余额倍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时间系数及余额倍数

(一)缴存时间系数

至贷款申请之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下的缴存时间系数调整为1

(二)缴存余额倍数

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缴存余额倍数。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小于或等于80%时,余额倍数为25;当个贷率大于80%且小于等于90%时,余额倍数为20;当个贷率大于90%时,余额倍数为15

个贷率向下迁徙、发生区间变化并保持连续三个月稳定的,市公积金中心次月初发布执行相应的缴存余额倍数标准;个贷率向上迁徙、发生区间变化的,市公积金中心次月初发布执行相应的缴存余额倍数标准。

二、其他需说明事项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满足以下公积金缴存条件:

1.借款申请人建立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

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申请贷款时账户状态正常。

(二)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三)计算贷款额度时,缴存余额应扣除:

1.12个月内的不定额补缴额(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进行转移而进行不定额补缴除外);

2.有全额补缴情形的,近12个月内,超过6个月的全额补缴额。

(四)本次调整未涉及的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五)当前,个贷率处于80%—90%(含)之间,缴存余额倍数执行20倍的标准。

本通知自202341日起施行,有效期同济住字〔201933号文一致。本通知施行前公布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3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字版】济住发〔2023〕17号 关于调整缴存时间系数及余额倍数的通知.doc

【PDF版】济住发〔2023〕17号 关于调整缴存时间系数及余额倍数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