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90W/2023-049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3-10-27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主要负责人解读 丨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东利解读《济宁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27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政策背景

农民工是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农民工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是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次对农民工欠薪问题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国务院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强化工作考核,加大欠薪整治力度。

近年来,我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常态化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根治欠薪取得一定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源头治理不到位、部分县(市、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以市政府名义出台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一套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尤为必要。

二、政策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好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

(一)界定部门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进行了界定。重点按照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的原则,对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

(二)强化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落实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并对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程量和离场工资确认制度。

(三)加强监督管理。人社、公安、信访以及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当落实开工前面谈交底和常态化联合处置机制,督促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履行义务。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工会等部门按照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解读人:刘东利 政策咨询电话:0537—2967598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