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23-041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字
成文日期 2023-10-16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济政字〔2023〕40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6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

关于印发《济宁市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

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济宁市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事故,切实增强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管理成效,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预防非生产类伤亡事故重点任务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社会参与、各负其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管理责任。

监护人是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加强对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的安全监管。

第三条  市、县、乡应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齐抓共管的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机制。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参照市级模式,成立防范未成年学生溺水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健全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学校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责任制,做好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宣传工作。

(二)健全辖区内水域安全管理“一县一册”台账,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建立“一镇一册”台账,建立到基层检查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制度,组织对易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场所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及时发布相关水域基本情况和预警信息。

(三)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增设适合少年儿童活动的场所,有效做好组织引导工作,丰富学生节假日生活。重点做好留守学生、单亲家庭学生、外来务工家庭学生等重点群体的关心关爱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原则,对各类水域进行全面摸排,准确掌握相关水域基本情况、管理单位及责任人信息,健全水域管理“一镇一册”台账,指导村(社区)建立“一村一册”台账,每年夏冬两季分别将有关情况报送县(市、区)防范未成年学生溺水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

(二)加强对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的宣传和管理,指导村(社区)利用村广播、板报、标语、明白纸、微信群等形式宣传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安全知识,教育引导督促家长增强安全风险意识,认真履行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

(三)发挥属地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增设适合少年儿童活动的场所,有效做好组织引导工作,丰富学生双休日、节假日生活;指导村(社区)对留守学生、单亲家庭学生、外来务工家庭学生等重点群体进行摸排并建立台账,动员村(社区)“两委”成员、“五老”人员、党员、志愿者、公益岗工作人员进行包保。

(四)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组织村(社区)党员干部、驻村(社区)辅警、学生家长、志愿者和水域承包人、责任人等,开展常态化巡查,重点在午后、傍晚等游泳高峰时段加强对危险水域巡逻管理,坚决制止学生私自下水游泳玩耍。

第七条  学校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责任体系。建立以学校书记、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组织领导机制,严格落实“三包靠”制度,即学校班子成员包级部、级部包班级、老师包学生,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将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教育责任分解到每一位老师,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安全教育。将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教育纳入安全教育课程计划,落实到每个班级和学生,针对学生生理、心理特点,通过主题班会、宣传栏、专题报告、案例警示等方式,深入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专题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开设游泳课程,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和紧急避险能力。

(三)强化家校协同。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召开家长会、开展家访活动以及网络、手机短信等形式,提醒和指导学生监护人落实对子女的安全监护责任,督促监护人做好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的学生安全工作。

(四)完善报告提醒制度。强化班级对未按时到校学生的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完善上学放学及双休日、节假日提醒制度。

第八条  各水域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在相关水域、水利工程人员密集场所附近设立防溺水警示牌,发现人员溺水事故后,及时有效开展救援并立即报告。

第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履行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职责:

(一)宣传部门要把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宣传列入宣传教育内容,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做好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的报道,宣传溺水的危害性及相关自救知识,提醒监护人关注孩子生命安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网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应舆论关切,避免谣言传播和负面炒作。

(三)广播电视台负责广播电视宣传引导,加大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公益宣传力度。

(四)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管理学校加强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作为必修课程,指导学校通过发放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提醒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水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各自负责水域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推动基层政府督促水域责任单位因地制宜,在水域周边设置安全隔离带、防护栏等,推进落实一个警示牌、一个救生圈、一根救生绳、一根救生杆“四个一”建设,通过“人防+技防+物防”叠加互补的方式,确保对重点水域岸线的全覆盖。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事故多发水域安装视频监控和警报系统,进行全天候监视防范。

(六)公安机关要紧盯学生涉水活动的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针对性强化动态巡查管控,加大重点水域岸线巡护力度,常态化开展专业培训演练,切实提升水上救援反应能力与施救水平。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因建筑工程而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设立警示牌和防护设施能够回填的,督促建筑单位及有关企业单位及时回填;无法回填的,做好防护措施。

(八)卫部门负责组织对溺水学生的医疗救治,第一时间实施有效抢救。

(九)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对接到的较大溺亡事件信息,及时报送政府及相关领导同志,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救援请示时,及时调度相关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救援。

(十)体育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游泳场馆的监管,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公共游泳场馆安全防范、值勤巡查、紧急救护等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共青团要创新安全宣传教育,丰富留守儿童课余活动,开展以青少年自护教育为主题的系列活动。

(十二)妇联要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加强宣传教育,围绕家庭建设、家长教育,积极开展好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安全教育工作。

(十三)民政部门要强化对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教育,指导其监护人认清溺水危害,教育引导孩子远离危险水域并学习掌握正确的自救、施救常识。

(十四)红十字会要指导学校做好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相关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推进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进学校、进课堂活动,指导学生学习掌握正确的自救、施救常识。

 

第三章  日常工作

 

第十条  防范未成年学生溺水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推进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落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实施考评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防范未成年学生溺水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按照上级要求,对各相关部门单位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各相关部门单位积极响应,按时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防范未成年学生溺水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每年溺亡事故高发期至少召开一次,分析工作形势,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部署推进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落实好宣传教育、安全巡查值守、警示牌设立维护、救护设施器材配备、隐患排查整治等各项措施。

 

第四章  事故处置

 

第十四条  校内及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并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监护人。

第十五条  校外或非教育教学时间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属地乡镇(街道)、公安、卫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帮助学生监护人救助涉事学生,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积极对涉事学生采取救助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责任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启动问责程序。

(一)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属地政府负责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等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救援力量对学生溺水事故进行救援和处理;

(二)发生溺亡的,市防范未成年学生溺水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及属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进行调查,核查溺亡原因和相关方责任情况;

(三)如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章  工作考评

 

第十八条  各级防范未成年学生溺水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每年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进行一次评估,总结年度工作情况,找出短板弱项,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形成工作闭环。

第十九条  市防范未成年学生溺水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实施全市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考评。采取督查调度形式,对照职责任务、日常工作、事故处置等规定,按照《济宁市年度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考评分表》(见附)进行赋分。

第二十条  对在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安全工作中形成典型经验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加分。发生溺水事故,造成省对市考核扣分的,按照所扣分值的不少于5倍对责任单位予以扣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济宁市年度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考评分表

 

 


济宁市年度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考评评分表

考评部门(单位):

序号

评内容

分值

评标准

备注

1

联席会议机制

落实情况

20

立并按照要求召开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安全联席会议,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要求派员参会并落实会议要求。每发1项问题,扣25分。



2

联合督查活动

落实情况

10

根据工作任务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派员参加督查任务并认真履职。每发现1项问题,扣13分。



3

常职责落实情况

5

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调度中,各相关部门单位积极响应,按时报送相关材料。每发现1项问题,扣12分



 

4

 

45

查调度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相关部门单位在工作部署、宣传教育、安全巡查值守、警示标设立维护、救护器材配备、隐患排查整治、事故调查处置、医疗救护等相关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每发现1项问题,扣15



5

实问题隐患

整改责

20

于督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直接责任部门单位落实整改主体责任;监管部门单位督促所属行业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对于责任不落实、问题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每发现1项问题,扣5分



6

预防未成年学生

溺水工作经验推广

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安全工作形成典型经验或工作亮点,受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扬或进行经验推广的,每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5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7

 

水事故处置情况

 

级政府部门单位妥善处置未成年学生溺水事件。因处置不当,造成网络舆情发酵或出现影响社会安全定问题的,扣520分。



8

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溺水事件的,每起事件扣10分



9

溺亡事故

据省对我市高质量发展绩效综合考核涉溺亡事故扣分情况,依据事故责任在全市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考成绩折算后进行相应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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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版】济政字〔2023〕40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济宁市教育局局长王洪正解读济政字〔2023〕40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