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22-036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字
成文日期 2022-06-23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政策】济政字〔2022〕29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农村燃气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3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

关于印发《济宁市农村燃气安全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农村燃气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农村燃气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燃气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构建农村燃气安全运营长效机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划内的农村燃气用户服务与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农村燃气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农村燃气按照县(市、区)、乡镇(街道)与燃气经营企业“双线管理、高效联动”原则进行安全管理。

(一)县(市、区)、乡镇(街道)对农村燃气安全生产负属地管理责任,村委(居委)积极参与燃气安全管理,构建监管体系。燃气经营企业对农村燃气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构建服务体系。

(二)建立监管体系与服务体系高效联动机制,加强对农村燃气的安全管理。

(三)乡镇(街道)设置专职农村燃气安全管理人员,并设置驻村(居)安全协管员;引导燃气经营企业设置农村燃气服务站,配备专职安全网格员。

 

第二章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管理方针,承担农村燃气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六条  引导燃气经营企业配备专职安全网格员对农村燃气用户的安全生产进行网格化服务和管理,并加强专职安全网格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专职安全网格员可包括巡线员、安检员、维修员等岗位,配备相应交通工具,具体岗位、职责划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各类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抢修预案,并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工具等,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主动公开服务承诺,践行服务承诺,快速响应、有效处理客户投诉,持续改善和提升服务质量。

第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技术指导,解答用户咨询。

第十条  引导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村庄分布,以30分钟车程为服务半径建立农村燃气服务站,负责燃气用户的安全服务;站点内公示岗位职责、气价、服务承诺等信息,并配备用于安检、巡线、维修等的检漏仪、维修工器具等设备。

第十一条  鼓励农村燃气服务站配备专职安全网格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每名专职安全网格员负责一个网格,原则上每2500户为一个网格。

根据村(居)建设情况和居住形式,可由燃气经营企业与乡镇(街道)负责燃气安全管理的部门协商,对上述专职安全网格员配备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县(市、区)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县(市、区)对辖区内农村燃气安全生产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农村燃气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县(市、区)统筹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服务、居民安全用气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用气宣传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县(市、区)要切实加大辖区内农村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除上级组织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外,每季度至少对乡镇(街道)、燃气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安全宣传开展情况、应急演练情况等开展1次督导检查,现场查看相关资料和现场整改情况,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复查验收,出具整改情况复查或验收意见书,并及时归档,确保形成安全监管闭合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农村燃气安全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如发生重大突发事故,县(市、区)要及时向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组织部门、企业深入农村社区广泛宣传,社区、村(居)显要位置张贴宣传画、宣传板,组织丰富多彩的农村社区活动普及安全用气常识。采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形式开展常态化安全用气宣传。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县(市、区)住建、应急、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协同联动,根据分工组织演练,切实增强各方应对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全面提升应急救援水平。

第十九条  对问题和隐患发现不及时、处理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应当约谈相关乡镇(街道)和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拒不整改或者由此发生事故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县(市、区)多渠道统筹资金,安排农村燃气安全管理专项奖励金,用于每年度对通过考核的驻村(居)安全协管员给予奖励。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第四章  乡镇(街道)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农村燃气安全生产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要加大农村燃气安全管理人员力量,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专职农村燃气安全管理执法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居民随意拆改建房屋造成燃气管道损坏、在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内私自开展建设活动等危害燃气安全运行行为的,及时制止。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负责公示各村(居)燃气经营企业专职安全网格员、驻村(居)安全协管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以及所属燃气经营企业抢险抢修电话、乡镇(街道)农村燃气安全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大辖区内农村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除上级组织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外,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隐患排查,每年11月底前要对辖区内所有农村燃气村(居)完成一次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由检查人员和受检单位负责人(用户)签字存档,建立问题台账,并跟踪落实整改。对“双火源”“双气源”、电线缠绕等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问题和隐患,由乡镇(街道)挂牌督办,对督办期限内仍未整改的隐患和问题,提请县(市、区)挂牌督办。

第二十七条  驻村(居)安全协管员由村委(居委)推荐,乡镇(街道)选派,协助燃气经营企业专职安全网格员做好各村(居)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乡镇(街道)每年度对驻村(居)安全协管员的燃气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通过考核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为驻村(居)安全协管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乡镇(街道)承担。

第二十九条  驻村(居)安全协管员选聘及设置要求如下:

(一)驻村(居)安全协管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身体健康,年龄宜在55周岁以下,为长期在本村(居)居住的本村村民;

2. 熟悉村情、民情,责任心强,热心为群众服务;

3. 具备燃气设施保护基本知识,具备协助燃气经营企业专职安全网格员进行日常检查、维护服务的基本常识,具备发现常见安全隐患和应急处理的能力,熟知安全使用常识;

4. 有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农村燃气用户在500户以下的村(居)每村(居)配备1名驻村(居)安全协管员;500—1000户的,每村(居)配备2名驻村(居)安全协管员。在此基础上,农村燃气用户每增加500户,应增配1名驻村(居)安全协管员。

第三十条  驻村(居)安全协管员基本职责

(一)及时制止村民私自拆改燃气设施、偷盗气、民用气私自转为商业用途等严重影响燃气安全运行的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迅速通知燃气经营企业专职安全网格员、村委(居委)。

(二)落实“双火源”“双气源”、燃气泄漏报警器未插电使用、私接私改、电线与燃气管线间距不足、电线缠绕燃气管道、燃气设施附近堆放柴草杂物等常见多发易反复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对屡次告知拒不改正的,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专职安全网格员,协同处理。

(三)协调群众在房屋维修翻建等过程中做好周边燃气设施的保护工作,劝止群众在燃气管线、设施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四)熟知本村(居)内地上、地下的燃气管线走向及主要阀门位置,对燃气泄漏等突发事故及时采取关闭阀门等有效措施进行处理,迅速告知燃气经营企业,上报乡镇(街道),并先期维护好现场秩序,对事故现场进行隔离,疏散周围人群,配合相关抢修施工工作。

(五)对发现的燃气管线附近的施工、动火作业进行安全告知和监护,并迅速通知燃气经营企业专职安全网格员签订安全保护协议。

(六)协助燃气经营企业专职安全网格员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维护工作。

(七)协助燃气经营企业专职安全网格员向村(居)民普及安全用气知识。

(八)每年供暖季期间(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完成一次入户安检,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提供业务培训,形成完整入户安检过程材料,存档备查。非供暖季对协管范围内的所有用户再完成一次入户安检。

(九)协助用户向燃气经营企业专职安全网格员反映解决燃气使用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章  县(市、区)、乡镇(街道)与企业联动机制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负责农村燃气安全监管,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农村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专职安全网格员与驻村(居)安全协管员建立固定“结对子”沟通机制。

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与燃气经营企业农村燃气服务站建立高效联动机制。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与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协同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燃气:指管道天然气(含煤层气)。

燃气经营企业专职安全网格员:指农村燃气服务站所有工作人员,是服务站内安检员、巡线员、维修员等的统称。


【文字版】济政字〔2022〕29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农村燃气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PDF版】济政字〔2022〕29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农村燃气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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