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MB2855934R/2022-0518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2-04-06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济自资规发〔2022〕14号)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06 信息来源: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济自资规发〔2022〕14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自资规发[2022]14号 关于印发《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pdf

解读: 一图读懂丨济宁市《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   

           漫画解读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明确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立案查处的范围、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自然资源执法制度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森林法》《湿地保护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市局立案查处职能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立案查处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科、执法督察科、相关业务科室和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按照以下执法职责划分实施:

(一)制度建设

执法督察科牵头推进行政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统一立案查处程序、标准、格式文书等制度规定。

(二)职责划分

1.各相关业务科室承担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密切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职责,包括加强批后监管,发现、核查违法线索,对违反相关许可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按照行政管理程序作出处理。

按照职责应由执法支队立案查处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将收集的能够证明相关违法事实的相关线索,移交执法支队。

2.执法支队核查各相关业务科室移交的违法线索,确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相关业务科室,由相关业务科室补充材料或者按照行政管理程序作出处理。

3.执法支队承担全市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执法职责。

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情况转交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并跟踪督促依法处理到位。

4.北湖分局、经开分局按照市局委托,行使辖区内自然资源违法行政处罚工作,自行立案、审查、结案,各类法律文书,由联系分局的市局分管领导审签,经局领导签发、加盖市局印章后发布。

(三)重大案件

执法支队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或接收相关业务科室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并移交的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违法等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违法线索,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立案查处。

(四)对外移送

执法支队统筹做好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对外移送、公示等相关衔接工作。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

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案件审理、法制审核、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立卷归档的工作流程进行,具体工作由执法支队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三、立案

(一)线索处置与违法行为制止

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自然资源违法线索,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附件1),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相关业务科室和执法支队共同进行核查,并填写《违法线索内部移送表》(附件2)附移交证据清单:

1.书证(与案件有关的书面证据,如:企业有关证照、法人身份证明、相关制度、检查记录、培训记录等书面证据材料复印件并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2.《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附件3);

3.现场位置(坐标);

4.《现场检查(勘验)记录》(附件4);

5.对于事后难以取证的,应及时制作行政相对人的《询问记录》(附件5)。

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行政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附件6)。

(二)立案管辖范围

根据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属地管辖、分级管理的立案管辖原则,市局立案管辖的案件范围如下: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直接查处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2.上级要求市局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4.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市局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对于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和其他属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交由某一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立案调查。

(三)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市局立案查处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批准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存在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未超过追诉时效;

5.符合市局立案管辖范围。

《立案呈批表》(附件7)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涉嫌的违法事实以及相关建议等内容。《立案呈批表》中可一并提出暂停办理与案件相关的审批、登记等手续的建议。

核查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立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者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予立案。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前,执法支队可以征求相关业务科室意见。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时,执法支队应当按照职责向局领导提交《立案呈批表》或者《不予立案呈批表》(附件8)、违法线索核查报告和征求意见情况。

(四)确定承办人员

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当确定至少2名有执法证件的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具体负责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工作。

四、调查取证

(一)取证要求

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调查意图,调查取证过程须按要求进行全程记录。

办案人员按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规定的证据收集要求,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认定意见等证据。其中,需要耕地破坏程度、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等鉴定或认定的,由相关业务科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

(二)调查中止或者调查终止

出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规定的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情形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附件9)或者《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附件10),按程序报局领导批准后,中止或者终止案件调查。

五、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起草《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一)案情分析

办案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梳理和认定违法事实,研究确定违法性质和法律适用等。案情分析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征求相关业务科室或局属有关单位的意见。

(二)调查报告

在调查取证和案情分析基础上,由办案人员负责根据相关业务科室提供的现场检查材料补充制作《询问笔录》(附件11)、起草《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其中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明确、具体、依据充分,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办法,提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案件定性、处理意见和法律适用等进行逐一审查,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提问和讨论,由办案人员进行解答或者补充说明,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后形成书面审理意见。

根据审理意见,由办案人员对《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七、法制审核

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据《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的相关规定提交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办案人员应按照《法制审核意见书》(附件12)对《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八、形成处理决定

经案件审理和法制审核,完善《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形成统一的案件处理意见建议后,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附件13),报局领导审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支队应当提交案件会审会议审议。

1.依法需要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

2.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

3.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实质性修改的;

4.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5.局主要领导认为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的。

执法支队按照有关程序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并准备相关材料。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最终案件处理决定,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报局领导审签。

九、实施处理决定

《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经领导签批后,可由执法支队具体履行相应程序,实施处理决定;也可将形成的处理决定交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具体履行相应程序,实施处理决定。

(一)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由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附件1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附件15),经局领导签发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执法督察科进行复核。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政策法规科组织进行听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由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16),经局领导签发、加盖市局印章后,依法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3.行政处罚作出时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需延长,应当报局领导批准。

(二)行政处理

对违法批地、违法批矿等,决定给予行政处理的(如明确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文件无效,提出撤销批准文件、废止违法内容、依法收回土地等具体要求和建议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处理告知。由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理告知书》(附件17),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执法督察科进行复核。

2.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或者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成立的,由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附件18),经局领导签发、加盖市局印章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三)移送案件

需要追究责任人违纪违法责任或者行为人涉嫌犯罪的案件,由机关纪委起草《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书》(附件19)或者《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件20),经主要领导签发后,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与责任人级别相对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四)撤销立案决定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决定撤销立案决定的,由执法支队填写《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附件21),报局领导批准。

(五)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对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状态已消除,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由执法支队按照本规范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六)移送有管辖权机关

经核查发现案件不属于市局管辖,决定移送有管辖权机关的,由执法支队起草移送案件管辖文件,报局领导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机关,按照本规范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十、执行

(一)主动公开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生效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市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对一些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可以通过主流媒体进行报道,提高“以案促治”的震慑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按照《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要求执行。

(三)督促执行

执法督察科负责跟踪督办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可交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四)执行记录

执法支队应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相关业务科室对行政检查、行政管理程序处理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

十一、结案

(一)结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

2.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

3.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4.案件已经依法移送交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5.终止调查的;

6.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

(二)结案呈批

符合结案条件的,由执法支队填写《自然资源结案呈批表》(附件22),报局领导批准后结案。

十二、立卷归档

结案后,执法支队负责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要求,及时整理装订成卷,交由市局数遥中心归档保存。同时,按照我市关于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对相关数据进行共享。

案卷分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为案件查处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和收集的证据材料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经申请可以查询、复制;副卷主要为内部呈批材料等,不对外公开。

加强依法行政宣传教育,针对重大案件进行剖析分析,由政策法规科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以上以案说法。

 

附件:1.违法线索登记表.docx

2.违法线索内部移送表.docx

3.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docx

4.现场检查(勘验)记录.docx

5.询问记录.docx

6.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docx

7.立案呈批表.docx

8.不予立案呈批表.docx

9.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docx

10.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docx

11.询问笔录.docx

12.法制审核意见书.docx

13.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docx

14.行政处罚告知书.docx

1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docx

16.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17.行政处理告知书.docx

18.行政处理决定书.docx

19.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书.docx

2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docx

21.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docx

22.行政处罚案件结案表.docx

23.行政处罚工作规范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