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22-011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字
成文日期 2022-04-13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政策】济政字〔2022〕14号 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帮助市场主体纾难解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3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

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帮助市场主体

纾难解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帮助市场主体纾难解困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帮助市场主体纾难解困的

若 干 政 策

 

为统筹推进全市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市场主体纾难解困,提振市场信心、稳定社会预期,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 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1. 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兑现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收入增值税延长至2023年底,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屋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延长至2023年底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 承租国有房屋租金减免。2022年,对全市范围内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个月租金;对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6个月租金。涉及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将减免房屋租金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全市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在疫情期间减免在孵或承租的中小企业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中心)

3.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需要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且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受理日期可追溯至因疫情影响企业停产之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

4. 减降或缓缴社保、公积金等。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全额返还工会经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5.加快兑现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对各类企业引进的全职工作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学士本科生,按照每人每月最高5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补贴兑现采取“政策找人”“无形认证”方式,通过社保、学信等信息系统筛选比对符合政策人员,以“无申请”形式主动开展兑现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 减免检验检测费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对本市用于疫情防控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减免50%费用;鼓励对相关企业委托业务提供“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安排检验检测、发放检验报告证书;鼓励对直接服务于疫情防控的多参数监护仪、心电图机、红外体温筛查仪、红外体温计等计量设备实行免费检测,对呼吸机等非强制检定的医用计量设备减免50%费用;鼓励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送检计量设备免除加急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 加强财政金融保障

7.加速兑现产业扶持资金。加快2022年度市级财政产业类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力争上半年达到60%。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的“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高成长企业,2022年新增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的贴息期限3个月,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利率30%,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8.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对因疫情影响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灵活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调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帮助做好资金接续,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主体还款给予适当宽限期,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进行分类下调。开展“减租让利”试点,企业在疫情期间减免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金的,鼓励银行机构对新增贷款及续贷给予同期最低利率贷款,或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的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

9.持续完善金融保险服务。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保险投保人,支持保险机构对其期交业务放宽交费期限。鼓励扩大因疫情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减少企业因营业中断造成的损失。鼓励降低受疫情影响严重区域、行业和企业工程履约保证险等保险费率。(责任单位:济宁银保监分局)

10.开展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竞赛活动。完善首贷培植、银税互动、应急转贷、应收账款质押、数字化普惠等政策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涉农等领域的金融支持。2022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在2021年基础上再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

11.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用好中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促进政策引导性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加大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收取费用较低担保机构的奖补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2.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2022年6月底前,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凭书面承诺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努力降低供应商参与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强化重点行业纾困

13.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加大各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向受疫情冲击暂时困难的服务业企业倾斜,2022年度800万元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6月底前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4.降低交通运输成本。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车、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实行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给予安装ETC套装设备的货车在济宁境内高速85折优惠。对在济宁市内合法经营的生产型、贸易型企业、港口,通过内河港口运输的集装箱,市财政按照年度集装箱吞吐量给予阶梯式补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加大旅游行业纾困力度。加快兑现旅游奖励政策,支持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文旅市场主体恢复发展。2022年继续实施向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6.支持商贸行业运营保供。对疫情期间单月营业额超过30万元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疫情期间保障、配送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保供企业,按其提供保供产品规模和售价,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17.支持企业开展线下线上零售。2022年实物商品零售额超过2000万元且增速超过10%的实体型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对当年新增实物商品零售额高于上年1000万元的部分,给予0.2%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2022年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纳统电商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稳产扩产

18.加快企业复工复产进度。在疫情期间,对工业企业购买储备防疫物资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对因疫情影响停产的企业,在符合防疫要求、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及时恢复生产、日均用电量达到原来90%的制造业企业,按照企业的产值一季度产值5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亿元—5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各县(市、区)实际发生的外地返岗职工集中隔离安置租赁费用,在省级财政按照集中租赁费用的40%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财政分别再给予3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

19.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分行业、分领域组织产销对接活动,鼓励龙头企业、领军企业、骨干企业通过产业纽带、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扩大向中小企业采购规模,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强化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对省重大项目、省新旧动能优选项目、省双招双引项目、市重大产业项目的新增贷款,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给予贴息支持。加快疫情期间项目开工进度,对未开工的省市重点项目,“一项目一策”研究制定推进方案。提高重大项目用地报批效率,扩大容缺受理报件范围。落实2022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预支政策,统筹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疫情防控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鼓励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报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有资金需求且符合发行专项债券条件的项目,在2022年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时予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21.支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对济宁市企业开展的与抗击疫情相关、具有自主创新性的研发项目,涉及医疗装备、医疗器械、检测试剂及药物、其他抗疫产品及技术等方面的,优先按照“揭榜挂帅”“委托制”等方式择优给予立项支持。对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任务的创新型企业等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验收结题的,实施周期自然顺延6至12个月。(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2.支持企业防控外贸风险。支持出口企业参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在享受出口信保保费省级补助基础上,对新兴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保费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支持,对其他国家市场的保费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优化提升服务保障

23.涉及疫情防控审批事项“特事特办”。采取“一事一议”“全程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办理涉及疫情防控审批事项。对凡是通过审查材料办理的一般事项,实行即收即办;对办理程序相对复杂,需技术审查、现场勘验的,原则上可先通过线上勘验、容缺办理、视频评审等方式进行,企业签订承诺书后可先行发证,事后再进行现场勘验或核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4.延长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期时限。对市场准入、民生事务等许可事项到期,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在证书有效期内办理延续的,申请人可通过网络、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5.实行“歇业备案”制度。市场主体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终止歇业,快速恢复经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6.审慎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失信行为认定。对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合同违约、符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的金融债务违约、未及时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等失信行为的中小企业,相关部门可采取适当延长整改期、暂缓信息报送等措施,原则上不纳入失信名单,不实施联合惩戒。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行为,原则上不纳入失信名单,不实施联合惩戒。对于因疫情影响造成企业失信行为,积极履行信用修复工作职责,安排专人指导,主动对接帮助企业做好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条款具体实施细则、适用条件、兑现流程由各责任部门、单位研究制定并负责解释。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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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版】济政字〔2022〕14号 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帮助市场主体纾难解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pdf

解读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帮助市场主体纾难解困的政策解读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济宁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孟凡璋解读《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帮助市场主体纾难解困的若干政策》
图文解读 |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帮助市场主体纾难解困的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新闻发布 | 济宁市召开第十一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