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赡养抚养问题

发布日期:2022-02-28 16:48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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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权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联系单位: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南,联系人:李亚丽,电话:77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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