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区医疗救助政策

发布日期:2022-02-22 11:13 信息来源:兖州区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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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医疗救助条件

在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和监测帮扶对象,以上救助对象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认证。

(2)低收入救助对象: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2.医疗救助时限

根据医疗救助文件规定,符合救助条例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

3.医疗救助标准

(一)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

1.重点救助对象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落实医疗保险机构门诊补偿的基础上,重点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500元以上的,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元。

恶性肿瘤和白血病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血腹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比照住院医疗救助的标准执行。

2.重点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个人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给予70%救助,一个年度内救助限额为10000元。达到救助限额后的医疗费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8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5万元,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6万元。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10000元。20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7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5万元,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6万元。

4.针对重点救助对象落实再救助制度,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五重保障”报销后剩余个人承担的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2万元。

(二)其他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

1.低收入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60000元

2.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0元至70000元(含70000元)的部分,按照55%的比例给予救助。7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60000元。

(三)苯丙酮尿酸症患者的医疗救助

苯丙酮尿酸症必需特殊治疗食品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18岁以下患者按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标准给予救助;18岁以上患者费用医疗救助按70%比例,年度最高1.2万元标准给予救助。

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联系电话:342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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