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企业|文字解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15:51 信息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现将《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鲁市监注规字〔202210号)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及依据

202231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同时废止。《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为了进一步统一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维护良好的登记管理秩序,制定《管辖规定》。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今年3月,我处依据《公司法》等9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登记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管辖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省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分别向相关处室和基层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4条,经研究,采纳及部分采纳11条,未采纳3条。

采纳的内容主要有:一是根据基层建议,吸收了允许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档案管理及查询办法的建议;二是删除了“市场主体登记实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授权管辖”等缺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条款;三是删除了“上级登记机关可依法将由本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市场主体通过委托的形式,交由下级登记机关实施管辖”等超出规范性文件规制范围的条款;四是将省市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的市场主体描述由“公司”调整为“公司(企业)”,使表述更精准。

未采纳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建议对登记机关的界定,按照我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相关文件的表述进行修改。实际情况是该文件只是对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规定,并未对登记机关进行定义,故未予采纳;二是对已确定删除条款的建议;三是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保管登记档案的建议。

(二)相关审查情况。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了完善。

三、主要内容

《管辖规定》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的主要目的和依据。二是登记管辖所涉市场主体类型主要包括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上述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等七类。三是明确我省登记机关由省、市、县三级组成,分别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四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级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进行了界定。省级登记机关主要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市级登记机关主要负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登记;省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以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县级登记机关主要负责本辖区内除省、市两级登记机关管辖以外的市场主体登记;总局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上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五是对市场主体档案管理提出原则要求。六是明确《管辖规定》的实施日期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21027日,施行日期是202211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