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7381606177/2022-046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草案解读说明
成文日期 2022-11-15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关于《济宁市推进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2-11-15 信息来源: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出台《十条措施(草案)》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和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

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资金较少,影响了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强化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利益联结,出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政策”,为强化支持政策,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草案)》,征求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局属相关科室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十条措施(草案)》,现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

二、《十条措施(草案》的主要内容

《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支持整县推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

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最高5万元/家、3万元/家、2万元/家的标准,依据上一年获评示范主体数量对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各县市区用财政资金来支持一批示范主体做大做强,开展服务中心建设等。

(二)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争创试点示范。

积极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四级联创和省级、市级、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三级联创,对各类主体做好指导和支持,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全市市级以上示范主体数量达到1200家。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机制,推动县(市、区)规范建立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开展土地流转;优化提升“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组织形式,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组织申报社会化服务项目,提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

(四)支持家庭农场提高发展质量。

全面推行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制度,对家庭农场进行赋码管理,确定家庭农场唯一标识。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支持家庭农场使用规范记账软件,实现家庭农场管理服务数字化。

(五)支持农民合作社提升规范运营水平。

按照突出抓大、统筹抓小的原则,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发展。指导农民合作社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鼓励农民合作社使用财务管理软件,或采取委托代理记账的方式,提高合作社发展质量。

(六)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融合发展。

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行业协会或联盟,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全市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加强联合合作,推动服务链条横向拓展、纵向延伸,促进各主体多元互动、功能互补、融合发展。

(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

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训等,以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为重点,支持各县市区分层分类开展主体带头人培训,提升主体带头人能力和水平,用3年时间培训7000人。

(八)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

实施“千员带万社(场)”行动,推动辅导员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完善包保联系制度,对县级以上示范主体实现一对一辅导,力争至“十四五”末,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扩大到1000人。

(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

采取购买服务、挂牌委托等方式,组织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涉农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力争到“十四五”期末,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

(十)支持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

深化巩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作用,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物范围,创新、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持续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文字版: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docx

PDF版: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