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我们制定了《济宁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31日
济宁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1〕10号)《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济发〔2019〕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价、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效率、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管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是指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置、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接受和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和督查监管;对事前绩效自评结果、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结果等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对重点项目实施中期跟踪监控,督促购买主体及时整改纠偏,确保项目实施质量;指导、督促购买主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五条 在新增重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购买主体应当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可以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预算评审等工作程序结合开展,简化流程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 新增重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指新增项目预算超过200万元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具体包括:新设立的项目;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申请新增预算资金的既有项目;在既有项目资金规模内新增购买服务任务;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立项必要性、项目经济性、绩效目标明确性和项目可行性等,具体为:
(一)立项必要性。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为依据。公共服务项目主要评估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领域发展专项规划及中期财政规划确立的目标的相关性;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项目主要评估对部门履行职责的必要性,对应由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事项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变相增加编外人员。
(二)项目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是否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计算服务成本是否与市场价格相符;评估项目预算安排情况。
(三)目标明确性。主要评估服务数量、质量、服务对象预期满意度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情况是否实现指标性表述。
(四)项目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各管理环节是否存在实质性和操作性障碍,时限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等。
(五)其他需要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的事项。
第八条 重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程序:
(一)购买主体根据项目情况自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在评估完成后,将评估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指导购买主体修改完善或予以退回。
第九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重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或要求购买主体对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开展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将事前绩效评估作为项目入库的必备条件,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按照评估结论对实施方案、测算标准、预算金额等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调整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主要包括服务数量、质量、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购买主体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密切相关。
(二)量化细化。绩效目标应当对绩效指标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和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金额相匹配。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程序:
(一)绩效目标设定。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原则,购买主体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的同时,应设定绩效目标,报送财政部门。并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中载明绩效目标及相关指标。
(二)绩效目标审核。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原则,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对于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退回并要求购买主体修改完善。
(三)绩效目标批复。按照“谁批复资金,谁批复目标”原则,绩效目标随预算一同批复下达。项目预算一经批复,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绩效目标,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四条 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运行阶段,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依据职责,实施项目绩效监控管理,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等情况开展监督、控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原则,购买主体应建立监测机制,负责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日常监控,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填报;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做好整改落实工作,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实现。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购买主体开展绩效监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选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绩效监控;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等。
第十六条 绩效运行监控主要内容:
(一)合同情况。具体为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同履约情况、项目是否转包等。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一是预计服务完成进度及趋势;二是评估服务效果实现程度及趋势,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三)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下达、购买主体资金支付、资金结转结余和项目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等情况。
(四)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十七条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工作程序:
(一)收集绩效监控信息。对照绩效目标,收集项目推进情况信息。
(二)分析绩效监控信息。预估全年绩效目标完成可能性;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分析绩效目标不能按时完成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三)报送绩效监控结果。购买主体应定期将绩效监控信息记录和分析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对于运行偏离绩效目标或预计无法按时完成绩效目标的项目,还应及时专题报告主管领导和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不断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根据绩效监控信息,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
(一)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情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绩效目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同步调整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对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的,应暂停项目实施,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
(三)对绩效监控中发现问题,但需继续实施的,应编制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范和妥善处置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危机和风险。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分析处理购买主体反馈的绩效监控结果,存在问题的项目可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并督促购买主体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及时收回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负责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选取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重点绩效评价是选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及其他有必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反映项目决策、过程、产出和效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方面。项目立项是否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等;
(二)过程管理方面。采购程序实施情况、承接主体选取情况、合同签约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产出方面。项目服务数量、质量、时效目标的实现情况及成本节约情况。
(四)效益方面。项目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程序:
(一)自主自评。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购买主体应自主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二)自评审核。财政部门审核绩效自评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要求重新自评。
(三)财政重点评价。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定重点绩效评价项目,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重点绩效评价完成后,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反馈购买主体,并明确整改时限。
(四)整改反馈。购买主体根据评价结果及整改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公共服务质效、行政管理能力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等具体行为的活动。
评价结果分为绩效自评结果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其应用的方式主要有:结果与预算相结合、绩效问责、合同违约问责。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总分为100分,等级划分为四档:综合评分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编制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在预算编制时从严把控,持续优化支出结构。
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预算资金安排挂钩。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项目,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于评价等级达不到优良等次或关键产出指标低于目标值60%的项目,按不低于预算总额10%压减下一年度预算,其中有明确投入规模或增长比例要求的政策,原则上在核定年度预算规模后,按压减比例暂缓安排或递延以后年度安排;对评价等级为“差”的项目,根据情况予以核消项目预算。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绩效自评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财政和审计抽查结果与自评结果出入较大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合同违约行为,依照《民法典》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