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1241/2021-049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1-08-31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龙玉记解读《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8-31 信息来源: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1年8月31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21〕1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政府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设立,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在性质上属于政府性基金。原《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发〔2019〕12号)实施以来,有效筹集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资金、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定有效解决了以往群众关注的“开口费”等问题,取得较好社会效果。鉴于济政发〔2019〕12号文件有效期至2021年9月2日,同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对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省、市有关做法和经验,济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决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 (财综函〔20023 号)

2、《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1080号)

3、《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三、出台目的

《办法》的出台,能够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资金、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定能够有效解决了以往群众关注的“开口费”等问题,对进一步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理顺城市供水、燃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设施物权和管理维护权责关系起到较好的作用。

四、重要举措

《办法》共1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了出台《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定义、内容,使用主体和用途。

第四条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和被征收主体。

第五条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部门分工职责。

第六条规定了不同性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第七条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时间。

第八条规定了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使用财政票据。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不缴纳综合配套费、不缴纳专项配套费、免缴综合配套费、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情形。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了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明确了专项配套费的拨付使用节点和拨付时间。

第十七条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规定对专营单位、建设单位涉及配套费用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

第十九条规定了《办法》的有效期限,明确了新旧办法平稳过渡的措施。

五、《办法》的重要条款和主要亮点

(一)我市是省内少数将供电专项配套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的城市。将供电专项配套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有利于减少建设项目建设环节多头收费、乱收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精神要求

(二)明确了不缴纳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的情形。《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不缴纳综合配套费。建设项目不需要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的,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为支持发展节能和清洁能源采暖建筑,超低能耗被动式建设项目、利用清洁能源方式采暖的建设项目,不缴纳供热专项配套费。该做法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提升建设项目品质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三)解决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开口费”问题。《办法》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建设费用计入建设成本作出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水气热电相关配套(开口)费用,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专营单位在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正文:济政发〔2021〕18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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