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字〔2021〕35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倡导使用国六和新能源机动车及国三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9 14:5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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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

关于印发《济宁市倡导使用国六和新能源机动车

及国三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倡导使用国六和新能源机动车及国三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7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倡导使用国六和新能源机动车及

国三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工作实施方案

(2021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的通知》《山东省2021年氢能产业发展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市移动源迭代升级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家、省发展新能源移动源的战略部署,强化政策引领和市场培育,扩大新能源和国六车辆及国三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应用规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建设智能高效充电基础设施网络。打造电动化、智能化、共享化融合发展的公众绿色出行示范城市。

二、任务目标

(一)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全市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事业单位和市属及以上国有企业等应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推动城市公交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租赁车辆选用新能源汽车。巡游出租汽车新增车辆中新能源车比例达到100%,鼓励更新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环卫、邮政快递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50%。机场新增及更新场内用车电动化比例原则上达到100%。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以上各领域其余新增及更新车辆要求为国六排放标准车辆。

(二)推动各类用车企业新能源机动车更新迭代。鼓励各类重点企业更新新能源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2021年年底前,全市电厂、煤矿、非煤矿山、港口码头和A、B、引领性、AEO认证出口及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豁免的企业(工地)使用国六及新能源车辆达到50%以上,使用国三以上(含国三)及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力争达到50%以上。

(三)推动基础设施完善。提高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提供新能源汽车专用车位,提高配建充电桩比例,支持换电站建设,为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提供有力保障。2021年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8500个。通过优化新能源车使用环境、出台配套优惠政策等工作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强车用燃料氢生产、充装、转运、加注等环节监督管理,建立全流程管理规范体系。

三、实施范围及类型

本方案实施范围包括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事业单位和市属及以上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城市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城市物流配送、机场等领域用车,各类重点企业用车,以及以上领域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方案所指新能源移动源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类型,以及相应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公共领域倡导推广新能源机动车

1.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事业单位和市属及以上国有企业等应带头使用新能源车,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全市各级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租赁车辆鼓励选用新能源汽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防汛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要求外,一律选用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新能源汽车。用于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新增及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在全市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事业单位和市属及以上国有企业投放新能源车辆,加快机关集中办公区绿色出行示范点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建成覆盖全市的绿色公务出行服务网络。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事业单位、市属及以上国有企业应采取提供专用停车位等措施,鼓励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车辆。(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市直部门单位,各级政府。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 加快推动公交车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动城市公交车全部使用新能源车,鼓励租赁车辆选用新能源汽车,鼓励使用年限达到5年及车况较差的常规动力公交车提前更新为新能源车辆。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0%。2021年更新纯电动公交车不低于50辆。新建公交停保场、首末站应配套满足充换电设施建设场地和用电容量需求。(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

3. 全面推进出租汽车领域车辆新能源化。巡游出租车新增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100%,鼓励更新车辆使用新能源车。加快实施出租汽车“油改电”换购计划,鼓励使用年限达到5年及车况较差的常规动力出租车提前更新为新能源车辆。建立覆盖全市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保养、维修网点,不断提升标准化服务和智慧运管能力,为新能源出租汽车全面推广应用提供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 提高环卫领域新能源机动车应用比例。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示范,提高环卫领域车辆电动化比例,环卫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凡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市政、环卫、园林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优先采用新能源机械。(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5. 提高渣土车辆国六或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逐步提高国六或新能源渣土运输车辆比例,2021年年底前国六或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6. 着力推进短途客运领域纯电动汽车示范运营。全市县际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全部应用纯电动客车,鼓励新增和更新短途客运车辆应用纯电动客车,着力打造高铁专线、机场快线等纯电动客车绿色出行示范线。(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7. 重点突破纯电动物流车推广应用。以邮政快递市场为突破口,加快纯电动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领域应用。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50%。精准定位用户充电需求,建立服务物流园、配送中心、分拨中心等智能充换电服务设施。培育示范运营企业,通过与邮政快递企业、物流公司、快递协会、物流协会和电商企业合作,打造绿色邮政快递物流公共服务平台,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形成城市配送车辆电动化、智能化、共享化发展趋势。鼓励旅游景区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中心、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推动绿色标杆企业机动车新能源化

1. 鼓励实施大宗物料运输车辆新能源更新替代。全市所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煤矿煤场、矿山开采、石材加工、港口码头、运输企业等要加快淘汰粗放的运输模式,鼓励开展新能源车辆替换工作,实施清洁运输。2021年年底前,鼓励全市电厂、煤矿、非煤矿山、港口码头和A、B、引领性、AEO认证出口及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豁免的企业(工地)使用国六及新能源车辆达到50%以上,力争通过源头控制重型柴油货车进一步优化运输结构,提升清洁运输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2. 全面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占比。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等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等作业机械,使用国三以上(含国三)及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50%以上。2021年年底前,鼓励全市电厂、煤矿、非煤矿山、港口码头和A、B、引领性、AEO认证出口及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豁免的企业(工地)使用国三以上(含国三)及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三)加快推进氢能应用

1. 加快布局氢能项目建设。重点推动燃料电池示范应用项目建设,推动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化应用。加快全市范围内加氢站规划建设,2021年全市加氢站增加数量完成省定任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

2. 推动燃料电池汽车科技研发和产业化。根据国家和省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攻关要求,将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技术研发作为科技创新重点方向纳入市科技创新规划,持续加大扶持力度,重点支持燃料电池汽车全产业链各环节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 加大燃料电池汽车政府采购力度。根据省政府采购相关目录,对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使用政府采购领域的燃料电池汽车,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政策支持和基础设施建设

1. 加快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绿色提升工程建设。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原则加快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不同充换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基础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等单位要提高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换电设施比例。出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方案,加快制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一步规范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快居民小区、单位停车场等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居民小区电力增容,新建小区(2020年10月26日后取得用地许可的小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

2. 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督促公共领域车辆使用单位严格执行汽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送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确保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废尽废”,为更新新能源汽车腾挪空间。加大柴油货车淘汰报废力度,按照省部署要求,研究制定经济补偿等措施,推进老旧车辆提前淘汰更新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单位)

3.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作用。市属及以上国有企业要积极承担起社会责任,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投资购买新能源车辆,成立高规格、高标准、高品质新能源车辆车队,建设全市新能源车辆调节池。积极对接电厂、煤矿、非煤矿山、港口码头、渣土运输等购买新能源车辆有困难的企业,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需要使用新能源车辆的企业,为全市用车企业提供新能源车辆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济宁市国投公司、市城投控股公司、济宁能源发展集团、国网济宁供电公司等市属及以上国有企业)

4.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工作。制定引入社会资本指导意见,充分利用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形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采用股权投资、不同类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分期还款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支持新能源车辆产业发展及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工作,为各类中小企业更新新能源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济宁市国投公司、市城投控股公司、济宁能源发展集团)

五、保障措施

(一)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各有关市直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及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市新能源车辆(机械)推广工作定期调度制度、重大事项协调制度、统计监测制度等工作推进机制。市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完善月通报制度,按照工作计划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蓝黄红牌”管理,对已完成当月任务的亮蓝牌;对未完成当月任务的亮黄牌;对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月度任务的亮红牌,及时跟踪问效。对工作推进不力、谎报瞒报进度的县(市、区)或相关部门,进行曝光、通报和约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加大财政支持。进一步加大支持新能源车辆(机械)发展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支持,统筹各级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车辆规模化应用推广、产业发展及相关应用环境、配套设施建设。充分利用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形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支持新能源车辆产业发展及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研究实施新能源车辆(机械)融资租赁分期还款制度,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挖掘优化营商环境潜力,更大激发市场活力。探索新能源车辆免费停放等优惠政策。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积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车辆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要作用,组织业内专家解读新能源车辆的综合成本优势。通过媒体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车辆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予以曝光,不断营造绿色出行、崇尚环保的消费氛围。

(四)配套鼓励政策。将新能源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秋冬季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工作的前置条件,通过帮扶打造A、B及引领性企业,激励企业按照方案要求积极推进更新工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新能源及国六机动车、新能源及国三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达到80%以上的,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视情况予以豁免。

 

附件:工作任务配档表

 

 

 

 


附件

工作任务配档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季度工作目标

7月20日前

9月底前

12月底前

(一)公共领域倡导推广新能源机动车

1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事业单位和市属及以上国有企业等应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全市各级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租赁车辆鼓励选用新能源汽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防汛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要求外,一律选用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新能源汽车。用于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新增及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在全市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事业单位和市属及以上国有企业投放新能源车辆,加快机关集中办公区绿色出行示范点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建成覆盖全市的绿色公务出行服务网络。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事业单位、市属及以上国有企业应采取提供专用停车位等措施,鼓励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车辆。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市直部门单位,各级政府。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出台相关公共领域新能源车辆(机械)推广方案。

严格按照新增及更新车辆比例要求开展工作,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严格按照新增及更新车辆比例要求开展工作,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2

推动城市公交车全部使用新能源车,鼓励租赁车辆选用新能源汽车,鼓励使用年限达到5年及车况较差的常规动力公交车提前更新为新能源车辆。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0%。2021年更新纯电动公交车不低于50辆。新建公交停保场、首末站应配套满足充换电设施建设场地和用电容量需求。

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

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出台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方案。

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0%。

更新纯电动公交车不低于50辆。建设完工一定数量公交停保场、首末站配套建设一定数量充电设施

3

巡游出租车新增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100%,鼓励更新车辆使用新能源车。加快实施出租汽车“油改电”换购计划,鼓励使用年限达到5年及车况较差的常规动力出租车提前更新为新能源车辆。建立覆盖全市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保养、维修网点,不断提升标准化服务和智慧运管能力,为新能源出租汽车全面推广应用提供专业化服务。

市交通运输局

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出台新能源出租车推广方案。

巡游出租车新增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100%,鼓励更新车辆使用新能源车。制定实施出租汽车“油改电”换购计划。

巡游出租车新增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100%,鼓励使用年限达到5年及车况较差的常规动力出租车全部更新为新能源车辆。“油改电”工作进展明显。

4

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示范,提高环卫领域车辆电动化比例,环卫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凡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市政、环卫、园林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优先采用新能源机械。

市城市管理局

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出台新能源环卫车辆(机械)推广方案。

环卫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凡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市政、环卫、园林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优先采用新能源机械。

环卫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5

逐步提高国六或新能源渣土运输车辆比例,2021年年底前国六或新能源车原则上比例不低于50%。

市城市管理局

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出台新能源渣土车辆推广方案。

严格按照新增及更新车辆比例要求开展工作,国六或新能源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严格按照新增及更新车辆比例要求开展工作,国六或新能源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6

全市县际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全部应用纯电动客车,鼓励新增和更新短途客运车辆应用纯电动客车。着力打造高铁专线、机场快线等纯电动客车绿色出行示范线。

市交通运输局

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出台短途客运领域纯电动汽车推广和绿色出行示范线建设方案。

绿色出行示范线基本建立。

绿色出行示范线不断完善。

7

以邮政快递市场为突破口,加快纯电动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领域应用。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50%。精准定位用户充电需求,建立服务物流园、配送中心、分拨中心等智能充电服务设施。培育示范运营企业,通过与邮政快递企业、物流公司、快递协会、物流协会和电商企业合作,打造绿色邮政快递物流公共服务平台,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形成城市配送车辆电动化、智能化、共享化发展趋势。鼓励旅游景区使用新能源汽车。

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中心、市文化和旅游局

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出台纯电动物流车推广方案。

严格按照新增及更新车辆比例要求开展工作,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50%。

严格按照新增及更新车辆比例要求开展工作,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50%。培育示范运营企业10家。

(二)推动绿色标杆企业机动车新能源化

1

全市所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煤矿煤场、矿山开采、石材加工、港口码头、运输企业等要加快淘汰粗放的运输模式,鼓励开展新能源车辆替换工作,实施清洁运输。2021年年底前,鼓励全市电厂、煤矿、非煤矿山、港口码头和A、B、引领性、AEO认证出口及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豁免的企业(工地)使用国六及新能源车辆达到50%以上,力争通过源头控制重型柴油货车进一步优化运输结构,提升清洁运输水平。

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推动本行业领域相关企业提高大宗物料运输车辆新能源占比,使用国六及新能源车辆达到20%以上

推动本行业领域相关企业提高货车新能源占比,使用国六及新能源车辆达到30%以上

推动本行业领域相关企业提高新能源货车占比,使用国六及新能源车辆达到50%以上

2

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等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等作业机械,使用国三以上(含国三)及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50%以上。2021年年底前,鼓励全市电厂、煤矿、非煤矿山、港口码头和A、B、引领性、AEO认证出口及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豁免的企业(工地)使用国三以上(含国三)及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50%以上。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推动本行业领域相关企业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占比,使用国三以上(含国三)及新能源车辆达到20%以上

推动本行业领域相关企业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占比,使用国三以上(含国三)及新能源车辆达到30%以上

推动本行业领域相关企业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占比,使用国三以上(含国三)及新能源车辆达到50%以上

(三)加快推进氢能应用

1

重点推动燃料电池示范应用项目建设,推动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化应用。加快全市范围内加氢站规划建设,2021年全市加氢站增加数量完成省定任务。

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

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氢能推广政策文件。

按照方案要求规划建设加氢站。

完成省定任务目标。

2

根据国家和省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攻关要求,将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技术研发作为科技创新重点方向纳入市科技创新规划,持续加大扶持力度,重点支持燃料电池汽车全产业链各环节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氢能科技创新规划。

按照方案要求支持燃料电池汽车全产业链各环节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完成省定任务目标。

3

根据省政府采购相关目录,对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使用政府采购领域的燃料电池汽车,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燃料电池汽车采购政策。

按照方案要求实施燃料电池汽车采购。

根据我市实际,综合统筹各类文件政策,实施燃料电池汽车采购

(四)强化政策支持和基础设施建设

1

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原则加快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不同充换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基础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等单位要提高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比例。出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方案,加快制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一步规范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快居民小区、单位停车场等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居民小区电力增容,新建小区(2020年10月26日后取得用地许可的小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

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出台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方案,加快制定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一步规范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按照方案要求规划和配置充换电设施。

按照方案要求规划和配置充换电设施。

2

督促公共领域车辆使用单位严格执行汽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送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确保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废尽废”,为更新新能源汽车腾挪空间。加大柴油货车淘汰报废力度,研究制定经济补偿等措施,推进老旧车辆提前淘汰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单位

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出台老旧车辆淘汰更新和经济补偿方案。

完成上级确定的淘汰老旧车目标的70%以上。

全面完成上级确定的淘汰老旧车目标。

3

市属以上国有企业要积极承担起社会责任,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投资购买新能源车辆,成立高规格、高标准、高品质新能源车辆车队,建设全市新能源车辆调节池。积极对接电厂、煤矿、非煤矿山、港口码头、渣土运输等购买新能源车辆有困难的企业,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需要使用新能源车辆的企业,为全市用车企业提供新能源车辆租赁服务。

市国资委、济宁市国投公司、市城投控股公司、济宁能源发展集团、国网济宁供电公司等市属及以上国有企业

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出台相关公共领域新能源车辆(机械)推广方案。

积极推动各领域新能源车辆推广,助力相关企业更新车辆。

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为全市相关重点企业提供政策支持。

4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工作制定引入社会资本指导意见,充分利用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形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采用股权投资、不同类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分期还款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支持新能源车辆产业发展及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工作为各类中小企业更新新能源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提供保障。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济宁市国投公司、市城投控股公司、济宁能源发展集团

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出台引入社会资本指导意见。

持续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支持新能源车辆产业发展及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工作为各类中小企业更新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供保障。

持续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支持新能源车辆产业发展及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工作为各类中小企业更新新能源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