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503J/2021-030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1-06-25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 丨 济宁市司法局局长朱勇志解读《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决策依据
202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根据《立法法》《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从我市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着力抓好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需要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项目,积极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出台《计划》的背景、目的、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
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政府重大的制度建设和决策行为。立法计划应当坚持把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穿于政府立法全过程、各方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快推进相关立法项目,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
2020年9月,市司法局着手研究制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联合市人大法工委印发了《关于报送2021年地方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通知》,向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征集立法建议项目;通过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随后,对征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时机等立项要件进行评估,在反复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认真听取市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稿。再征求市领导意见后,对立法项目进行了调整,形成了《计划(草案)》,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计划》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举措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调研的立法项目:《济宁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济宁市港口条例》《济宁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完成的政府规章类项目:《济宁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改)》《济宁市河道管理办法》《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调研的政府规章类项目:《济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列入出台类的项目,起草责任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明确时间节点,加快工作进度,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及时提交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列入调研类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开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按时提交有关论证报告、草案建议稿。市司法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可以视情提前介入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
正文:济政办发〔2021〕8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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