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503J/2020-531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0-09-27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 丨 济宁市司法局局长朱勇志解读《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
【主要负责人解读】济宁市司法局局长朱勇志解读《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
济宁市司法局局长朱勇志解读《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
2020年9月27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发布《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济政发〔2020〕10号)(以下简称《应诉办法》)。现就《应诉办法》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依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活力、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原《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法治政府建设特别是对行政机关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原《应诉办法》内容亟需进行补充完善。市司法局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着手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经综合分析研判,深入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应诉办法》。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
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1号);
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深化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鲁司〔2019〕88号)。
三、出台目的
《应诉办法》的印发施行是规范我市行政机关应诉行为,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重要举措,对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市政府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心。
四、重要举措
《应诉办法》共21条,其主要内容是: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规范了起草《应诉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解释和指导监督部门等。
(二)第五条至第八条主要规范了行政诉讼案件的承办单位、收文批办、应诉职责、承办审批等。
(三)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主要规范了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与范围、出庭应诉规范、参与调解原则、主动纠错的义务等。
(四)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主要规范了败诉情况报备、裁判文书备案、上诉审查规则、司法建议的落实反馈等。
(五)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主要规范了责任追究的情形、组织保障、参照执行、生效时间等。
正文:济政发〔2020〕10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