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9〕5号 印发《关于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7 16:35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的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放管服”决策部署,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现就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和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标准

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标准包括环境保护、准入行业、能耗、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规划条件(容积率、建筑系数)、建设条件、履约保证、违约责任等。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当年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容积率等严格按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规定,区分准入行业和地区设定。新建工业项目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可以达到1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5%。

二、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使用约束机制

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标准纳入标准地使用协议,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园区管委会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一)环境保护、准入行业、能耗、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规划条件(容积率、建筑系数)、建设条件等,其中达到约定的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的时限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不超过2年,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标准的时限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不超过4年;

(二)按期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标准的奖励措施;

(三)不能按期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标准的违约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标准地使用协议应当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三、优化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程序

供地之前必须完成储备土地登记,达到“净地”条件。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园区管委会统一与矿业权人依法签订压覆补偿协议。生态环境、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能源等部门依法依规提出的要求统一纳入标准地使用协议,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工业项目供地方案编制、报批和实施环节不再征求其他部门意见。以网上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申请人竞得后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园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即可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凭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园区管委会签订的标准地使用协议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手续。园区以外原则上不予供应工业项目用地。

四、鼓励工业项目用地灵活供应

工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租赁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约定,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园区管委会确认租赁期前2年内不能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的,应当在第3年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出让人可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要求清除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租赁期内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的,可以依申请即时转为出让方式用地。各县(市、区)应当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并定期更新。

五、实施不动产权登记分阶段管理

工业项目不动产权登记按照建设期、投产期、达产期分阶段管理,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予以备注。首次登记备注建设期,凭标准地使用协议甲方意见可依次变更备注为投产期、达产期。

备注建设期、投产期的,凭标准地使用协议甲方意见方可办理转让、出租、抵押;备注达产期的,解除标准地转让、出租、抵押限制。

标准地使用协议甲方按照约定履行情况对工业项目用地转让、出租、抵押行为进行分阶段差别化管控。

六、加强工业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要对上一年度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均低于《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的工业项目,鼓励通过转让、租赁、合资、合作等二级市场方式,或者收回再供应方式,满足新建工业项目用地需求。

七、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保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投资、能源等部门配合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核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产值等标准贯彻落实的监督工作,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税收标准贯彻落实的监督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容积率、建筑系数标准贯彻落实及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的监督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保护标准贯彻落实的监督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条件标准贯彻落实的监督工作,市能源局负责能耗标准贯彻落实的监督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开发区标准地政策贯彻落实的监督工作,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园区境内招商引资活动中贯彻落实标准地政策的监督工作。

本意见在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兖州区、曲阜市试点试行,其他县(市、区)可参照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