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9〕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3 16:38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发的主体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机构、范围、标准、程序,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工作措施

(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市政府各部门要在2019年610日前,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以及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的依据报送市司法局审核,由市司法局汇总后报市政府统一公布。各县(市、区)政府要在6月底前将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部门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增加权责清单之外的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责任。严禁在规范性文件中对党委、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等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

(四)界定合法性审核范围。各级、各部门要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商洽性工作函、请示报告、工作表彰奖惩通报、会议纪要、机构编制、人事任免通知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或通知等,均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五)确定合法性审核机构。市政府各部门要确定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先行审核后,报市司法局进行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工作实际,确定本级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机构。

(六)明确合法性审核标准。审核机构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同时,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其是否有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进行审核。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其是否合规进行审核。

(七)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须向市司法局报送文件送审稿,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和对文件必要性、可行性评估论证情况的起草说明,制定文件的全部依据目录和文本,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审核材料,起草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书面记录。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部门会签的,还应当报送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听证情况书面记录和有关部门会签意见。起草单位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本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审核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对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报送需紧急审核的送审稿时,应对文件的紧急情况作出说明。

(八)完善审核工作方式。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如审核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要进一步提升制度建设的民主化水平,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

三、组织保障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结合本级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注重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不断提高合法性审核工作队伍的政治素养和政治能力。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审核责任。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一)强化指导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及时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本意见贯彻落实工作。要及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将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送市司法局。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3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