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7381606177/2018-47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18-09-17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关于印发农业项目管理及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17 信息来源: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农业局、高新区社发局、太白新区农业服务中心、经开区农业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关于农业财政专项项目管理规定以及《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济政字〔2015〕113号)和市财政局有关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济宁市农业局农业财政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济宁市农业局农业财政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济宁市农业局农业财政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济宁市农业局农业财政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济宁市农业局

2018年9月17日


附件

济宁市农业局农业财政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财政专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省农业厅《山东省农业厅农业财政专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财政专项,是指由省级及以上农业财政等部门和市财政局预算安排的促进我市农业事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和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发展类财政支农项目,不包括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农业财政专项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权责分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财政专项管理包括专项预算编制、项目申报与审批、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 局财务科、业务主管科室和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管理工作。局财务科负责组织业务主管科室和事业单位编制农业财政专项预算;业务主管科室和事业单位负责有关农业财政专项的预算编制、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评价、总结验收、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预算编制

第六条 根据市财政局预算编制要求,局财务科组织业务主管科室、事业单位编制农业财政专项预算。

第七条 局业务主管科室、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农业事业发展需要编制本行业农业财政专项年度预算和三年滚动预算,经分管业务局领导同意后,报送局财务科。

第八条 局财务科根据工作重点、目标任务,编制全局农业财政专项年度预算和三年滚动预算,报局长审定或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农业财政专项申报,按照“归口、统一、逐级”的原则。凡向省厅、市财政局等单位申请农业财政专项,或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农业财政专项,均以局财字号文上报或下达。各县市区农业部门申报农业财政专项均以局财字号文件上报。

第十条 局业务主管科室、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论证,提前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或者实施方案,搞好项目储备,做好专项预算落实前的各项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农业财政专项申报要求,局业务主管科室、事业单位和财务科研究提出申报意见,合理确定项目分配方式,经分管业务局领导同意,与市财政局协商一致后,报局长审定或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与市财政局联合组织申报。每个农业财政专项在立项过程中,须提交一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对涉及多个处室和事业单位的农业财政专项,局业务主管科室或事业单位应当与有关科室和事业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对上级部门安排的农业财政专项,应当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省农业厅、财政厅等上级部门分配的农业财政专项,一般在下达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前,由局业务主管科室或事业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对于有技术要求,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根据各县(市、区)申报情况,局业务主管科室或事业单位联合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候选县(市、区)或单位,由局业务主管科室或事业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向局长办公会汇报的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由来、资金额度、主要建设内容、申报条件等;

(二)分配项目的情况;

(三)项目安排建议。

(四)专家评审意见;

(五)项目安排遵循的原则;

第十三条  局业务主管科室或事业单位组织有关县(市、区)按照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的要求编写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同意后,由市农业局批复实施。对有技术要求的项目,局业务主管科室或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关县(市、区)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指导项目县(市、区)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  县(市、区)有关农业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农业财政专项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审批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县(市、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制、项目建设监理制,建立项目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项目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认真执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保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有关文件、合同、照片、音像、数据等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县(市、区)要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批复、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农业财政专项监管责任,项目批复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总结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中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定期调度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实施的应当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与财政部门协商中止项目执行,并按照规定收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在项目执行完毕或跨年度项目实施一定阶段时(一般为预算年度终了),局有关科室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济宁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评价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认真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经局财务科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农业局业务主管科室或事业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项目验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对于需要上级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局业务主科室或事业单位应及时对接,联系上级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局业务主管科室和事业单位在组织进行项目绩效评价时,可协调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与项目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分别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绩效评价和竣工验收中,对不按项目合同和实施方案执行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将暂停有关项目县(市、区)下年度同类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被市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将视情况核减有关县(市、区)以后年度市级以上同类专项资金规模、项目县名额,并取消有关县(市、区)项目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形成总结报告,报局业务主管科室或事业单位。 

第三十一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专项信息公开机制,除涉密内容外的专项申报指南、实施方案,应当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单位承担的项目建设情况应当通过本地网站或公示牌、宣传栏等途径向群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农业局农业财政专项

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济政字〔2015〕113号)、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绩〔2015〕2号)、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绩效评价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绩〔2015〕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农业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农业财政专项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办法。

一、绩效评价的设立

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和农业财政专项管理的基础。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局属各业务科(站)在编制市级预算、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时应科学、合理地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编制包括设定绩效目标、制定绩效指标及其标准值、编制可行性报告等。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市农业局财务科进行审核报市财政局并经市财政局批复后执行。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二、绩效评价的内容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与项目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因素指标。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1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2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3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4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5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对已完成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一般应于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对未完成项目实施的阶段性绩效评价,应在一个预算年度终了后进行,一般应于次年上半年完成。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2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3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4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5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三、绩效评价的程序

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完成预期绩效目标。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绩效评价对象由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

开展绩效评价结束时应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绩效评价公开

绩效评价信息公开,是指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绩效评价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

绩效评价信息,是指评价组织部门在开展绩效评价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要包括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以及在评价报告中所反映的内容、事项和结论等。

市级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注重实效、循序渐进的原则,预算绩效评价信息原则上均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市级绩效评价信息公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由评价组织部门包括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准确公开。

市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指导、组织、监督所属单位预算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工作;

(二)公开本部门制定的预算绩效评价制度;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本部门组织开展的预算绩效评价情况;

(四)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

五、绩效结果运用

绩效评价结束后,要及时将绩效目标管理结果、绩效运行监控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到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要根据反馈结果,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扶持政策、科学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一是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单位,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考虑。对连续性项目,在下一年度安排时项目资金优先支持;对分期实施的项目,在安排后续资金时予以充分保障;对一次性安排的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倾斜。二是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且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从严考虑。对连续性项目,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资金时应调减或取消支持;对分期实施的项目,在整改期间应暂停安排后续资金或暂停项目的实施;对一次性安排的项目应从严考虑,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