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关于修改《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打印 时间:2026-09-20


一、修改背景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范围作出了调整,在原有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基础上,将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畴,进一步拓展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范畴,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履职,更好地推进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开展,健全完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制度体系,依据新修订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市对《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

三、修改主要内容

对原办法的第五、七条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仍为6章29条。主要有:

(一)因机构改革等原因,修改部分单位简称。第五条中的“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细化部分条款。第五条增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与审计机关应建立信息共享、联合督办等共享机制,对重大线索可以联合核查”;

(三)规范部分表述。第七条中的“全面审计”修改为“全过程跟踪审计”。

四、主要内容

(一)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

1.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2.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3.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非生产性

重大建设项目;

4.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二)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形式和内容

1.审计监督主要形式

市审计机关对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5000万元以下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随机抽查审计;对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2.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2)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4)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5)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6)土地利用和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情况;

(7)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8)工程结算情况;

(9)工程财务核算情况;

(10)投资绩效情况;

(11)需要重点审计的其他内容。

(三)被审计对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单位等。

(四)被审计单位审计监督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准确、完整的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

(2)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计报送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在项目立项后报送项目基本情况、在项目完工后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等相关资料。

(五)审计结果运用

审计机关认定被审计单位多计工程价款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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