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34R/2025-03277 | 主题分类: | 城市规划 |
|---|---|---|---|
| 成文日期: | 2025-12-15 | 发布日期: | 2025-12-15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宁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管要点》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自资规发〔2025〕12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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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城市规划 |
| 成文日期: | 2025-12-15 |
| 发布日期: | 2025-12-15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宁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管要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自资规发〔2025〕12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管要点》的通知
济自资规发〔2025〕12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现将《济宁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管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管要点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要点。
一、总体要求
本要点适用于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管,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职责负责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城市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临时建设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其他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临时建设工程相关监管工作。
二、审批要点
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批准临时建设、临时使用、限期拆除的非永久性结构建筑物。临时建设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一)申报情形
1.因应急管理、抢险救灾等需要建设的临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
2.经审批的在建项目因施工需要配建的临时工棚、库房、管理用房等;
3.住宅、商业类项目用地范围内临时售楼处、独立样板间;
4.由政府组织实施,亟需建设且相关政府部门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
(二)申请材料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告(含申请表单、到期自行拆除承诺、安全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承诺书);
2.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材料);
3.具有规划或建筑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及利害关系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
(三)有效期限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四)其他要求
1.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确需建设的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2.临时建设工程原则上不超过2层。退让周边道路、用地、各类控制线距离,以及与现状建(构)筑间距应符合消防、日照、安全等技术规范。
3.临时建设工程在批准前应履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程序。
三、监管要点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以申报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方式建设永久性结构建筑物。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期间,应现场设置包括审批文件、平面图和效果图等内容的批后公告牌。
(二)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批后管理资料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对放线情况进行验线确认;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对临时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勘验,符合要求的出具竣工规划核实意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使用临时建设工程的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相关要求。除住宅、商业类项目临时售楼处、独立样板间外,临时建设工程不得用于生产经营类用途。临时建设工程不得用于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对周边环境和安全造成危害的物品。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本要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遇法律法规、政策等调整的,按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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