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66C/2025-0311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5-11-12 | 发布日期: | 2025-11-12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级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政字〔2025〕76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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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5-11-12 |
| 发布日期: | 2025-11-12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级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政字〔2025〕76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承接落实省级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8号)有关精神,市政府确定承接一批省级委托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事项承接主体和监管主体
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市政府确定承接省级委托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114项。对于承接事项,各承接部门(实施部门)要切实履行实施责任,依法依规行使被委托权力。对委托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事项,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济宁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济政办字〔2025〕5号)相关要求,合理界定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完善信息互推、业务协同的审管衔接机制。要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逐项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
二、做好委托实施事项承接工作
各承接部门(实施部门)要于2025年11月25日前与省级委托主体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双方权责,并将签订的委托协议、工作落实情况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反馈,12月1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依法向社会公告。要同步编制清晰、规范的办事指南和工作手册,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承接事项可办、易办、好办。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省级培训,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层级的业务培训,确保经办人员熟练掌握政策法规、业务标准和操作系统。对需要使用国家或省统一信息系统的委托事项,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省有关部门,确保系统权限开通、账号配置到位,业务办理流程畅通。要加强委托事项的档案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确保委托协议、确认材料、业务办理记录、监督检查资料等档案完整、规范、可查。
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承接部门(实施部门)依据委托协议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委托实施事项监督管理
各承接部门(实施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委托主体的工作要求,开展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工作,不得将受委托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要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定期向委托主体汇报工作进展,及时请示报告实施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市司法局要将委托事项实施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监督范围,加强对受委托主体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督指导。对承接的依申请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市级主管部门要结合省定监管措施与我市实际,逐项制定完善监管细则,明确监管责任与方式,强化“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监管。
四、强化委托实施工作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室强化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各项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委托与承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济宁高新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措施,并在2025年12月15日省政府令第368号施行前,完成委托协议签订、相关业务培训和有关事宜交接等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大厅等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内容、承接机构、办理流程和咨询方式,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政策落地的透明度和执行力。
市政府《关于承接省级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济政字〔2023〕3号)自2025年12月15日起废止,涉及的相关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不再委托我市实施的,相关承接部门要及时和委托主体解除委托协议,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解除委托协议情况反馈至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同时做好“二号章”和相关审批材料交接等工作,确保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过渡。
附件:济宁市承接省级委托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共114项)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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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版】关于承接落实省级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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