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4-15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JNCR-2021-0020004
标  题: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21〕2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4-15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JNCR-2021-0020004
标  题: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21〕2号
有 效 性: 1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政办发〔2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28号),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引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强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常态化、稳定化的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助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第三条  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突出绿色发展导向。坚持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强化绿色发展导向。把环境治理成效与财政资金分配挂钩,推动各地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降低能耗强度,走高质量、高效益、低污染的绿色发展之路。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优化制度设计,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激励约束的双重作用,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小、生态环境改善大的地区多获得奖励资金,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多缴纳赔偿资金。

(三)聚焦环境重点领域。认真贯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统筹资金集中支持节能减排、大气、水、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制定差别化的生态补偿政策,促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

第四条  济宁市统筹相关奖补资金建立“环保资金池”,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省级返还的4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调节资金,中央、省安排可统筹使用的节能减排、大气质量、水环境质量等奖励资金,以及市级预算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不包含省级下达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济宁市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从市级“环保资金池”中安排的,专项用于统筹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集中支持有利于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重点工作的资金,主要包括节能减排生态补偿资金、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能力提升资金、生态环境项目补助资金等。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鲁财资环〔2020〕28号规定,将省级下达的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征收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市级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体制结算,统一上解省级财政。省级返还60%及相关调整部分,市级不再返还各县(市、区),纳入市级“环保资金池”统筹安排。

各县(市、区)不得将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征收任务以任何形式向属地企业另行收取。

第七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按照鲁财资环〔2020〕2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节能减排奖惩机制


第八条  节能减排奖惩资金,根据各县(市、区)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单位GDP能耗降幅等数据,每季通报、半年兑现、全年统算。

第九条  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惩机制。完成全部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为完成减排任务,有1项以上(含1项)任务未完成的为未完成任务。

对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市、区),按照100元/吨(氨氮按照100元/百公斤)奖励。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基础上,对超额完成的,每半年对每1项污染物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奖励1.25万元。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每半年对每1项污染物未完成1个百分点,扣减1.25万元。

第十条  建立节能奖惩机制。根据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单位GDP能耗降幅情况,对年度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县(市、区),全年奖励50万元,每半年兑现;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且单位GDP能耗降幅超过全市平均降幅的,全年奖励100万元,每半年兑现。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全年扣减50万元,每半年兑现;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且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的,全年扣减100万元,每半年兑现。

单位GDP能耗=商品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地区生产总值(万元,不变价)。单位GDP能耗变化率(%)=(当年单位GDP能耗-上年单位GDP能耗)÷上年单位GDP能耗×100%。



第三章  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第十一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市、区)的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月度同比变化情况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月度均值为考核指标,建立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PM2.5、PM10、SO2、NO2、O3占5类主要大气污染物考核的权重分别为40%、20%、5%、15%、20%。

5类主要大气污染物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考核数据由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

第十二条  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根据全市空气质量月度监测数据,每月通报、季度兑现、全年统算;空气质量改善的,市级下达补偿资金;空气质量恶化的,向市级缴纳赔偿资金。各县(市、区)全年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为1—12月补偿资金之和。

第十三条  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包括污染物浓度改善资金、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改善资金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补偿资金。

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污染物浓度改善资金+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改善资金+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补偿资金。

1.污染物浓度改善资金按每月单位浓度2.7万元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区)某月污染物浓度改善资金=〔(上年同月PM2.5浓度-本年当月PM2.5浓度)×40%+(上年同月PM10浓度-本年当月PM10浓度)×20%+(上年同月SO2浓度-本年当月SO2浓度)×5%+(上年同月NO2浓度-本年当月NO2浓度)×15%+(上年同月O3浓度-本年当月O3浓度)×20%〕×2.7万元。

2.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改善资金按每月每个百分点0.65万元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区)某月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改善资金=(本年当月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上年同月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0.65万元。

3.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补偿资金,每月按照高于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均值1个百分点2.7万元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 对PM2.5、PM10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NO2、SO2年均浓度同时达到一级标准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年度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四章  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第十五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改善者受益、恶化者赔偿”的原则,通过监测评估各县(市、区)纳入国家、省、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断面(以下简称考核断面)达标、水质类别提升等情况,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国控考核断面考核数据采用生态环境部确认的监测数据,省控和市控考核断面考核数据采用省生态环境厅确认的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  断面考核指标包括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等21项指标(以下简称“21项指标”)。断面按月平均浓度进行考核,全部达到水质考核目标的,即为考核达标。单项指标不达标的,即为考核不达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根据全市地表水质量月度监测数据,每月通报、季度兑现、全年统算;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市级补偿资金;地表水环境质量恶化的,向市级缴纳赔偿资金。各县(市、区)全年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为1—12月补偿资金之和。

第十七条  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根据各县(市、区)断面考核分值情况确定。断面考核得分包括以下3个分值:

1.断面达标补偿得分,根据每个考核断面月度达标情况计算。水质目标达标的,当月该断面得3分;断面月度考核不达标的,当月该断面扣2分。考核断面全年断流的,不纳入达标补偿范围。

2.断面水质同比改善补偿得分,根据每月考核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氟化物等4项考核指标同比平均改善情况计算。每个断面同比改善10%以下的计2分,改善10%—50%的计4分,改善50%以上的计6分;每个断面同比下降10%以下的扣2分,下降10%以上的扣4分。

3.断面水质类别提升补偿得分,根据考核断面21项指标月平均浓度评价结果与年度目标比较情况计算。根据水质类别提升情况,每个断面当月每提升一个类别加5分,提升多个类别的可叠加计算;断面当月水质优于年度考核目标,但当月水质类别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降低的,加3分。

第十八条  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包括断面考核达标补偿资金和断面考核指数补偿资金。

1.断面考核达标补偿资金,按照每月每分1.5万元的标准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区)某月断面考核达标补偿资金=(当月断面达标补偿得分+当月断面水质同比改善补偿得分+当月断面水质类别提升补偿得分)×1.5万元。

2.断面考核指数补偿资金,按照每月每个指数4万元的标准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区)某月断面考核指数补偿资金=当月断面考核指数×4万元。

某县(市、区)某月断面考核指数=(当月断面达标补偿得分+当月断面水质同比改善补偿得分+当月断面水质类别提升补偿得分)÷该县(市、区)考核断面个数。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在计算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时应客观评价断面考核因素,剔除上游对下游的环境影响。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市级“环保资金池”中下达的资金,各县(市、区)可打破各项资金具体使用方向,与本地安排的节能环保资金整合,根据当地环保工作实际,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市级“环保资金池”中的资金,按政策规定下达和奖励各县(市、区)后,其余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开展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环境保护项目,提升市级生态文明建设能力,以及对相关县(市、区)下达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补助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绩效管理相关政策,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要求,贯彻落实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动态监控规定,定期通报项目进展、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当年下达的济宁市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产生结转的,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按原渠道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其他情况按上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发生滞留、挪用等违规问题的,下一年度奖补时扣除相应额度。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空气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等相关数据的核算、下达、考核工作,提出省级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征收任务、主要污染物减排奖惩资金、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

市统计局负责单位GDP能耗指标的核算工作。

市能源局负责单位GDP能耗指标的下达、考核工作,提出节能奖惩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

市审计局负责对济宁市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资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且环境应急响应工作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扣除考核年度奖补资金的50%;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且环境应急响应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扣除考核年度全部奖补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问责,分别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文字版】济政办发〔2021〕2号+关于印发《济宁市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PDF版】济政办发〔2021〕2号+关于印发《济宁市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主要负责人解读】济宁市财政局局长宫振华解读《济宁市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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